EN | 中文  

首页 > FAQs > > 谁对在华工作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承担责任?

文化和资源

Q: 谁对在华工作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义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法律,雇主替员工支付某些费用会被视为一项应税福利。中国外企是其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其有义务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Related FAQs From the topic 驻外员工

  • 1.中国税务机关如何严厉打击外籍员工逃税行为?


    中国税务机关强力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这意味着对于在中国的外籍员工来说,他们也需要面对由于迟缴或漏缴税金而产生额外的滞纳金(未缴部分的0.05%*天数)。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有迟缴漏缴现象,会向其本人或者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公司提供一个期限,让其申报税务情况并结算逾期税款。如果他们错过最后期限,则需缴纳一定罚金,按地区划分,罚金从2000元至10000元不等。如果外籍员工在税务机关发现其问题之前先到税务机关主动申报,则可以避免上述罚款,或者仅处以最低罚金,中国政府通常情况下根据拖欠税款者坦白自己逾期行为的态度来确定罚金数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补充规条之逃税拒缴税金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外籍员工来说,避免给税务机关留下试图逃税的不好印象是非常重要的。逃税可被判处最高达7年监禁并处以5倍逃税税额的罚金。

  • 2.外籍员工是否可能因为逾期未缴税费原因而被扣留?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44条),纳税人在离开中国前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结清未缴税费或者提供相关担保。如果缴税人未作上述补救工作,税务机关会通知边防部门禁止纳税人离开。虽然目前还没有海关部门对外企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采取过这种方式,但是确实曾向在中国表演的外籍艺术家使用过此类方法,直到其缴清所有的税款方才让其离开。

  • 3.外籍雇员的税金如何计算?


    这取决于外资企业是全额还是部分承担外籍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而沿用不同的计算公式。1994年、1996年由国家税务局印发的89号和199号,分别为还原总收入和计算额外的应付税金数额规定了各种计算公式。根据89号通知中的基本公式,由雇主全额承担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在内的包括月度收入;每月允许扣除费用(根据现行的规则,外籍雇员的额度为4800元人民币)和速算扣除数,并按照89号通知的税率表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 4.关于之前提到的计算税款公式,是否还有其他变化形式?


    如果外籍雇员是受益于税负平衡计划的一员,那么上述公式将会是多样的。在此计划内,雇主为其在中国工作的雇员,承担比他们本国需缴纳税费额超出来的部分。外籍雇员负担的母国税款将可以从他们每月的收入中扣除。

  • 5.需要为外籍雇员支付税费的雇主是否还有其他选择呢?


    是的,有一种贷款形式可供考虑。雇主可提供贷款以支付雇员的个人税费,当雇员完成他在中国的任职后,这份贷款额将会被调整、推迟或者支付。当雇员离开中国之后,这份贷款额即将被偿还时,到时候还会有其他税务计划可纳入考虑范围。此笔贷款是否需要在母国或者中国交税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此外,在华外资企业所贷的款项和海外的外国股东所贷的款项是有差异的,外商企业应该记录在案,因为免于偿还的贷款仍有可能被视为雇员的中国来源的收入。

  • 6.对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和香港地区工作的外籍雇员该如何避免重复缴税呢?


    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所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双边协议(“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在香港生效,2007年1月1日起在中国大陆生效。此协定旨在防止香港和大陆两地对所得税和其他税款的重复征收。具体来说,其涵盖了中国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香港方面相对的税收:薪俸税、利润税和依据个人税评所需缴纳的税费。因此,此协定会从从外籍雇员在华任职起对其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涉及雇主。

  • 7.根据此协定,外籍雇员会因征税目的而被当作香港居民考虑吗?


    根据此协定第四条款,在大陆工作的香港居民,由中国税务机关根据其在大陆的工作报酬征收税费。此协定内“居民”的定义比较粗略:“根据各方法律,任何由于其一方居住地、定居地、有效管理地点、总公司地点,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地方而需承担一方赋税的人”。

  • 8.根据此协定,在产生纳税义务之前,香港雇员需要在中国大陆待多长时间?


    关键问题是:一日曆年内,雇员是否在中国待上183天以上?在施行此协定之前,香港个人待在中国大陆的天数限制在90天以内的免税期。根据此协定,香港雇员只有在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停留满183天以上才会需要承担税费。183天的免税期是提供给那些香港“居民”的,其薪酬将由不在中国的雇主支付。183天之后,香港雇员将会按照实际天数征收税费。

  • 9.在中国工作的外籍雇员所收到的额外福利是否会被纳入其在中国大陆个人所得税的考虑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细则(2011年版本)只是简单地将部分额外福利列为免税收入。一方面,与任职的公司或者雇佣相关的“补助金和津贴”应视为个人因为任职受雇而获得的收入。另一方面,这类津贴和补助金根据国务院条例已从个人所得税中免除。免除方案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务部发布的后续通知中有大概说明。
    可以视为免税收入的外籍员工福利并不多。辛劳津贴不能适用此种免税,因其与雇员的任职受雇相关。在现今的中国,每一份工作仍然被认为是“辛劳的”岗位,因此对于任何一份薪酬,因为辛劳而增加补偿的行为,将会产生纳税义务。

  • 10.员工福利如何纳税?


    有时候,额外福利是否纳税是由其构成决定的。例如,如果公司为外籍雇员在中国工作期间提供免费住房福利,那么此种福利是免税的。同样地,如果公司直接承担雇员住房实际开销,也不会产生纳税义务。当然这两种情况并不相同。然而,如果外籍雇员从公司每月获得一笔固定的住房津贴,而且其所选择的住处成本要比津贴低,这笔津贴的总额如若不是花在房屋住宿上,花在其他项目的部分是需要纳税的。如果公司在雇员在中国工作五年之后把住宅过户给雇员的话,此种赠与行为将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过户房产的价值将在10年内均分到每个月工资薪金中纳税。
    只要某笔费用是“合理”的,那么外籍雇员即使在节假日休息时,他的孩子仍可以继续在学校学习,雇员为此付出的费用不用承担额外的税费。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特别指出探亲的通勤费用可享有免税权。因此想要越过中国税务相关规定,试图挤时间让公司为你安排在巴厘岛度个假而不缴纳税款则是一件非常危险事情。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