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主要可以以三种形式的商业机构在中国经营:
- 代表机构
- 合资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选择的形式取决于许多因素:
- 在中国经营的积极程度
- 投资的行业
- 是否需要中国合作伙伴的加入 ,一部分是因为法律要求,一部分是因为考虑到合作伙伴在中国市场上的经验和渠道。
国外公司建立的普遍形式之一就是代表机构。此类型的缺点是,可以进行的活动非常有限。他们不能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仅限于市场调研和联络诸如此类的活动。在实践中,一些代表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从而让自己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果外国公司要在中国合法地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则必须与中国合作伙伴成立一个合资公司或外商独资企业。许多投资者更倾向于外商独资企业,这让他们能完全控制自己的业务。不过,尽管类似的限制愈来愈少,也有某些行业是外商独资企业不能成立的。一些投资人出于战略考虑依然选择与中国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成立一家合资企业。总之,外商独资企业日益普及,主要原因是现在的设立程序和要求比过去更为简化。

